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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閱:47284/回:1)來安法院公開審理景華公司老板指使他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 來安法院公開審理景華公司老板朱某某等5人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 來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是來安縣景華生態(tài)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華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李某是景華公司股東,二人是夫妻關系。2017年11月17日,原來安縣國土局將位于景華公司內(nèi)的一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被告人朱某某與王某獲悉后,均參與競拍。被告人朱某某、李某因找王某丈夫何某某欲意讓其主動退出競標未果,遂謀劃通過聚眾擾亂競標會會場的方式阻止競標會正常進行,迫使競標會中止。 2017年12月18日早上,被告人朱某某開車送李某到來安縣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被告人李某帶領被告人宋某某、耿某等人糾集40余名社會閑散人員乘車前往管委會。后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告人陶某、宋某某、耿某將糾集來的社會閑散人員帶至競標會現(xiàn)場,先后采用占坐、滋擾、哄鬧、聚眾造勢、侮辱現(xiàn)場女性工作人員等手段,聚眾擾亂競標會會場秩序。 被告人朱某某通過電話指使被告人耿某要求其一切要聽從李某的安排。現(xiàn)場民警將拒絕退出會場的被告人陶某、耿某、宋某某等人依法驅(qū)逐出會場,被告人李某遂再次指使他們擾亂現(xiàn)場秩序,并與民警發(fā)生沖突、推搡、撕扯,最終導致競標會被迫中止,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事后,被告人李某支付給被告人耿某、宋某某等人共計6.5萬元作為酬金。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聚眾擾亂競標會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正常競標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庭審中,法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diào)查,控辯雙方圍繞犯罪事實、證據(jù)、定罪量刑等問題展開辯論。被告人親屬和縣人大代表旁聽了庭審。法庭將對各被告人擇期作出宣判。(全文轉自法院網(wǎ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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